【开云在线登录】 疫情期间的社保减免的账务处置惩罚 能计入成本用度吗?
为支持疫情防控事情,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民税收政策。其中就有提到社保减免的政策划定。
那么疫情期间的社保减免的账务处置惩罚该怎么做?能计入成本用度吗? 疫情期间的社保减免的账务处置惩罚怎么做? 答:还未有明确划定,实务中接纳两种方式处置惩罚:冲用度和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另外一种处置惩罚方法是由于免征,所以无需计提,即不做账务处置惩罚。
凭据相关划定可得:除税收返还外,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门税额等形式也属于税收优惠规模。 这类税收优惠由于没有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津贴,同时也不属于财税〔2008〕151号的财政性资金,所以建议不根据“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举行处置惩罚,直接做不计提即可。
疫情期间减免的社保费能否计入成本用度? 对于疫情期间社保减免的会计处置惩罚,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划定。实务中常见处置惩罚方法,上文已提到。如果根据第一种冲用度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置惩罚方式,则可能会泛起以下情况: 案例说明: B公司将疫情期间免缴的社保费、医保费共计50万元均计入当期成本用度,即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50万元,其中的20万属于和研发人员相关的用度计入“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社保费(医药费)。” 1、该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案例中计入成本用度的50万实际上并未支出,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划定,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注意:实务中也有未实际发生,但可以税前列支的情况,好比财税【2015】9号划定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特定期间可以税前列支。 2、计入研发用度的部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案例中B公司计入“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社保费(医保费)”的2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97号通告)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忽略了以上问题,既在税前列支,又将研发用度的部门加计扣除,这样一定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所以对于疫情期间社保减免的账务处置惩罚,做好的方式就是不作任那边理。泉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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